关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有关问题的通知
沪价费〔2017〕6号
各公立医疗机构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,以及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 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》(中发〔2009〕6 号)、《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5〕38号) 等文件要求,现就药品加价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附件:关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有关问题的通知.pdf
上海市物价局
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
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
2017 年1月23日
邮编: 20135
电话: 36585669
邮箱:zhhq@gxhq.com.cn
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616号高恒大厦3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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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venue, Pudong New Area, Shanghai